上海劳务派遣公司分析其协议签订的相关事宜:
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
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承诺实习期。劳务派遣单位和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承诺一次实习期。
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一)派遣岗位名称和性质;
(二)工作场所;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立的劳务报酬金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阶段的有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及其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职责;
(十三)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责任: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法第八条要求的事项,应当遵守管理制度及其劳动派遣协议;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职工进行入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的承诺,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报酬和有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的承诺,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社会保障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六)依法出示消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帮助解决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岗位有关的工资福利,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因工作造成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帮助验证工伤认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向用人单位承诺赔偿办法。
被派遣职工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解决职业病诊断、鉴定事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办公场所职业病危害要素检测结果,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职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持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届满。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还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人单位有劳动法四十条三项、四十一条要求的;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布破产、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分手或者经营期届满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停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还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要求的低工资,按月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用人单位在派遣期满前,不得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将被派遣劳动者退还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满的,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况消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