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严禁劳务派遣就业岗位.同工同酬.跨区域劳动派遣社保“假外包真派遣”以下五项明确规定。
1.建立保险福利.同工同酬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被派遣劳动者与工作有关的工资福利,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在社会保障利益层面,劳务派遣单位跨区域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参加用人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照用人公司所在地的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要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一新规定显示了对保险工资和福利的需求。
2.确立三个职位
雇主只能是暂时性的.被派遣劳动者应用于辅助或替代岗位。《暂行规定》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三性”里的“辅助”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确定外派员工辅助岗位的应用,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计划和意见,与公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在用人单位公布。
3.确立不得超过用人总数的10%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总数不得超过其用人总数的10%。工作总量是指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人数与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的总和。
4.确立工伤职业病责任主体
根据《暂行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因工作造成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帮助核实工伤认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向用人单位承诺赔偿办法。
5.确立抵制“假外包.真外派”状况
《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公司应当承包.以外包等名义申请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解决。